目標評價的方法是目標評價的一項主體內容,也是目標評價的一個重要環節。評價方法是否適當,直接關系到目標評價的績效。評價方法很多,按照定性目標與定量目標的不同特點和要求,可分為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
定性方法主要是針對那些無法或不便采用定量方法進行評價的項目目標,運用定性指標,從質的方面來評價目標的完成情況。它具有簡易性、模糊性和指導性的特點。所謂的模糊性是指它的處理方式較為籠統,不計較小的枝節和差別,只需把握大的原則差別,從總體方面對成果進行評性方法在評價中起著指導作用,定量力法只有在定性方法的基礎上,才能確保其正確的方向,但往往缺乏細致的測算,精確度不高。
在日常的評價活動中,常用的定性方法有“綜臺意見法”和“民意測驗法”等。
1.綜合意見法,是指采用召開公司內部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或以書面調查了解的方式,要求有關人員根據目標項目標準和實際成果執行情況,逐項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看法,然后由公司評價人員將意見匯集起來,最后經過綜合分析得出評價結論。注意參加評價人選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2.民意測驗法,是指通過公司外部有關人員發調查表,征求和收集他們的意見和反映,以此為依據作出評價。調查表的設計要簡單明了。以服務務態度為例,調查表的格式可以設計為下圖所示的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具體運用任何—種定性方法之前,都必須首先從不同的角度對定性目標及其主要項目提出具體指標,對指標的內容加以具體說明和限制,使定性目標及其項目具體化,然后再運用定性方法進行評價。例如,對某餐館員工服務態度這一個定性目標項目,可以設定一些具體指標加以限制和說明,如文明語言的使用情況、態度的熱情程度,方法是否合理及工作的效率的高低等,構成一個目標項目與指標的相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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